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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来源成都市国税局网 录入时间:2007-01-26)
凡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开业,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决议、协议书复印件; (3)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6)房屋产权和租房协议复印件; (7)可行性报告和外经贸局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①、②、⑤、⑦资料;“分支机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增加总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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