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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减免

 
 
1、鼓励发展生产的减免 为了鼓励以各种形式扩大耕地面积和充分利用可耕地,以增加农业生产,规定对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税一至三年;对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税三至五年;对纳税人利用宅旁隙地零星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为鼓励农业科研,促进科技兴农,规定对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和农业学校在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上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2、灾歉减免 为了照顾灾歉地区人民生活,扶持他们迅速恢复生产,国家对农业税规定了灾歉减免的政策即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根据“轻灾不减或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灾歉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社会减免 对一些因某些特殊的社会原因而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农民,国家也规定了农业税减免政策,习惯上称为社会减免。具体对象包括: (1)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以及其他纳税人; (2)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 (3)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 (4)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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