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车船使用税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海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6、经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非机动车船; 7、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8、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车船; 9、对办理停驶的车船,可持发证管理机关的证明,在区县税务机关核定后,免征停驶期间的税款。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28


参考及关联文件: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你是第 位来访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 工信备案号:蜀ICP备09016682 
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公安部备案号:51010702000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