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房产税减免 | |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居住非营业用的房产(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华侨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5、房屋大修期间停止使用期在半年以上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7、对微利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和个别纳税确有困难,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市税务局批准后给予定期减免照顾。 | | | | | | | |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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