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土地增值税减免 | | | 1、下列项目经过纳税人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
(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原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税;居住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2、下列项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
(2)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3)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 | | | | | | |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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