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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免

 
 
1、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项目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血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等; (8)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9)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0)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额在1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6)个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储蓄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7)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8)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下列项目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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