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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

 
 
1、免税项目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 (3)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 (4)企业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购买的软件; (5)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 (6)避孕药品和用具; (7)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8)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9)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0)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1)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 (12)企业生产的黄金; (1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 其它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 水库移民口粮等,政府销售的储备食用植物油; (14)农膜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化肥、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家规定的若干种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 (15)军队、公安和司法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16)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7)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18)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实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 (19)国家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 (20)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执业登记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2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货物; (22)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23)国家定点生产和经销单位所经销的边销茶; (24)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2、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刊物;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2)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企业自营出口、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此政策。 (4)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30%。 (5)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才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管理: (1)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25%)以上。 (2)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4)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增值税税率 (5)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补征其已退税款。 4、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贸、工贸和其它贸易型公司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其它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外贸、工贸和其他外贸型公司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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