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企业返利问题多 | | | 稽查单位:山东省莒南县国税局
被查单位:山东省莒南县天桥路某企业;山东省莒南县某百货商城
基本案情:山东省莒南县某企业为生产性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酱油、食醋、饼干、方便面等食品加工;山东省莒南县某百货商城属私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酱油、食醋、饼干、方便面等食品的批发与零售。
2001年4月,山东省莒南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天桥路某加工企业2000年度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对某加工企业2000年9月,会计凭证为“借:管理费用20000,贷:现金20000”,同时附旅游门票、飞机票等原始凭证若干张,在摘要栏中注明此项费用为支付某百货商城购货人员外出观光旅游费。
稽查人员又对某百货商城进行了专项检查,同时就此笔业务向双方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得知2000年9月,某加工企业为促进本企业产品销售,加强与某百货商城的业务往来,免费组织某百货商城的有关业务人员外出观光旅游(费用每人计4000元人民币),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经深入检查,某百货商城从某加工企业购入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全部已经税务机关审核、认证,并抵扣了税款。
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单位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莒南县国税局稽查人员认为某加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观光旅游费,属于返还给某百货商城的资金,某百货商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因此,对某百货商城作出补税3400元的处理,并处0.5倍罚款,金额为1700元。
稽查建议:最近,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从销货方取得的返还性资金花样很多,而且隐蔽性很强,不易发现。有的购买方直接从应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有的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有的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有的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这些费用的发生,其实是企业间的返还资金,不仅给税务管理增加了难度,而且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稽查人员在日常检查时不仅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而且要注意企业的资金流向,发挥税务机关的协查作用,防止企业间相互作弊,偷逃国家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 | | | | | | |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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