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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运输费 偷逃所得税

 
 
稽查单位:山东省威海市国税稽查局。 被查单位:某外商投资企业。 违章案情:2001年底,威海市国税稽查局对部分企业进行所得税专项检查。在确定案源时,对某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析,发现该企业2000年产品销售费用支出比较大,几乎达到产品销售收入的20%。选案人员认为,该企业可能存在虚列业务支出的问题,于是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这家外商投资企业是工业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照明设备。1999年底已享受完涉外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0年为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纳税年度。2000年该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实现产品销售利润400万元,利润总额100万元。 检查人员在账面检查和审阅记账凭证后,未发现企业存在问题。但检查人员对该企业“产品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检查时,发现“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列记的大部分是运费支出。通过查阅记账凭证,发现这部分运费支出大多以现金结算,发生次数频繁,单笔运费金额较大,全年运费支出达750万元,占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15%,而且只有300万元左右的运费支出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检查人员根据这一线索,对企业财务人员及部分业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被询问人员一口咬定这些业务是正常的运费支出,并解释说,运费发票是给该企业运货的个体户,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具的,如果运输业务不存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可能给开发票。至于用现金结算,是因为运货的都是个体户,用现金结算便利快捷。 检查人员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进一步调查。调查结果与企业有关人员的解释不尽一致。于是,检查人员再次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并将调查情况告诉企业,并指出该企业一年内不可能发生那么多的运费支出。 最后,企业财务人员说明了真实的业务情况。原来,该企业属高利润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加自有资金,便与运输业户虚构部分运输业务,虚开运费发票,从而虚列销售费用400万元,减少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6万元(该企业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稽查建议:税务人员在日常纳税检查中,应注意发现线索,本案件中,企业发生运费支出应是正常的,而检查人员却通过调查运费的支出情况,发现了问题。此外,在检查过程中,税务人员应注意部门间的合作与配合,检查人员通过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是本案稽查成功的关键。 来源:中国税务报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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