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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处理得当减轻税负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坏账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哪种方法对减轻税负更为有利呢?   例如,某公司1997年3月销售产品10000件,单价100元,1999年底货款尚未收到,确认为坏账。   采用直接转销法处理如下:   1997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应收账款  1000000     贷:销售收入  1000000   1999年确认为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管理费用  100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提取坏账准备率为3%)处理如下:   1997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管理费用  3000     贷:坏账准备  3000   1999年确定为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100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由以上会计分录可以看出,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交纳所得税数额是一致的,但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将应纳税款滞后,等于享受到国家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计算如下:   1000000×33%=330000(元)   (1000000-3000)×33%=329010(元)   330000-329010=990(元)   只这一笔业务,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就使企业节税990元。 转自: 新知税收网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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