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出口业务过期未提供核销单是否要补税?

 
 
2007年01月11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对于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以税务机关收到外汇局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为准),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因此,出口企业超过期限未提供核销单应补税。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9


参考及关联文件: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你是第 位来访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 工信备案号:蜀ICP备09016682 
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公安部备案号:51010702000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