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指什么? | | | 2006年10月30日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 | | | | | | |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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