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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林业公司在未进行林木采伐,也未取得销售收入前的筹办费用如何扣除?
2006年11月17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6〕806号)规定,对仅从事林木种植的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以及在开始生产、经营(种植林木)至开始商业性林木采伐首次取得林木销售收入的期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除应计入相关资产原值的以外,均可以累计归集,自首次取得林木销售收入之日所属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因此,新办林业公司对已经发生的经营费用,可以结转到首次取得林木销售收入的年度内,按照文件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税前扣除。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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