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

 
 
来源: 中华税网 作者: 发文日期: 2007-01-08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例如:某国内纳税人,在A国取得工资收入12万元;提供专有技术,另取得收入5万元,在A国已交个人所得税16300元。 按我国税法计算,该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如下: 工资所得月应纳税额=(10000-4000)×15%-125=775(元) 工资所得年应纳税额=775×12=93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50000×(1-20%)×20%=8000(元) 可抵扣限额=9300+8000=17300(元) 应补税额=17300-16300=1000(元) 如果该纳税人在A国交纳所得税为18300元,则在我国不再补税,超过的1000元在以后的5年内从A国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9


参考及关联文件: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你是第 位来访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 工信备案号:蜀ICP备09016682 
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公安部备案号:51010702000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