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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避免涉税风险 需从细节入手

 
 
作者:陕西省高… 来源:不详 时间:2007-1-6 最近,税务机关在进行例行税务稽查时,发现某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简称A公司)在修建××高速公路的过程中,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总包合同中规定,建设所需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其价款已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之中。但在执行过程中,A公司又将某几种工程材料改由集团自己采购(销售方将发票开给A公司),然后再以内部调拨的形式调拨给施工单位使用,采购价款先由集团垫付,而后按中标价从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款中扣回。对因调拨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的合同价款与实际采购价款之间的差额,分别作增加或冲减公路建设成本处理。   税务机关认为尽管从已检查的材料来看,A公司在采购调拨材料这一过程中不仅没有加价,而且还承担了因材料标准提高所产生的净损失200万元,也未向施工单位出示销售发票。但由于其与施工方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同时又不符合代购货物的条件,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了事实上的销售行为,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但考虑到A公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不经常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对已发生的5000万元采购调拨材料款按实际扣回的4800万元适用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据此税务机关作出了补征A公司增值税271.70万元[(4800÷1.06)×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7.17万元(271.7×10%),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23万元的决定。   接到上述决定以后,A公司觉得非常委屈,他们认为自己是由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简称高管局)整体改制而来,无论是高管局还是集团公司对所有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管理等行为都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完全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进行有关的销售行为。如果为了盈利凭高管局当时承担的职能和有利地位完全可以对上述工程材料加价出售,同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进项发票,并自行或由税务局代开销项发票而减轻税负,而不会按低于采购价的中标合同价提供给施工单位使用。   事实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设计和招标,他们只是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原高管局对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实行统一采购、而后调拨给施工单位使用;工程结算时依据工程材料的实际用量,按照中标合同中的价格扣回相应的材料款,与实际购买材料的价格完全没有关系,因此与销售工程材料根本不同。虽然材料采购方式的改变由原合同的规定不同,但执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按相关规定应视同其已同意,因而也不违反合同。   此外,原高管局统一采购、调拨材料和使用过程中,其所有权都属于业主高管局所有,事实上高管局也确将其作为自有资产管理,并在资产类科目“库存材料”中列支;高管局统一采购调拨后,施工单位确认了领料的数量,并未确认材料价款,用于工程建设后,工程资产(高速公路)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高管局。也就是说,在整个调拨、使用过程中,资产的所有权从未发生过转移,A公司采购的材料使用到自己的固定资产建设上怎么还需要缴税,他们觉得想不通。   尽管上述解释从情理上讲有一定的道理,也可以给予理解。但从税法的角度来看,A公司在上述业务流程和解释中忽略了一个细节,A公司将采购材料后调拨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合同将其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尽管高速公路所有权归高管局所有,但所用材料在没有使用以前(其价款已从工程结算中扣除,施工单位实际上已支付了价款,因而实际上已获得了其所有权),其所有权并不属于A公司。在上述过程中之所以看起来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是因为忽略了A公司是通过施工合同购买了施工方的劳务(含所需材料)后又获得了上述劳务(含所需材料)形成成果的所有权,由于其充当了卖方和买方后又回到了A公司手里,所以形式上看起来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此在上述过程中,建设用材料所有权实际已发生了二次转移,而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既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就应缴税,因此,税务局的决定并没有错。   事实上,在上述业务过程中,A公司只要稍为改变一下业务流程或操作方法,就可以达到既保证施工材料符合质量要求,从而保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同时又可以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和涉税风险的目的。   方法一:在改变材料采购主体之前,先征得施工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在获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修改原中标合同,即将由施工方包工包料的建设合同修改为部分包料或纯劳务合同,同时将剔除材料的价款从原合同中减除。在完成上述法律手续后,A公司再统一采购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使用,由于在业务流程中少了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回工程材料款的环节,因此其行为就符合自购工程材料建造固定资产的行为的条件了,自然也就不涉及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了,当然也就没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了。   方法二:如果施工方不同意修改原中标合同,则A公司可以考虑与施工方共同实施对所用材料采购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把关,或者由自己指定所需材料的供应方或达到建设质量等级需要的材料,但施工方只承担中标合同规定的材料价款,高于中标合同价款的部分由A公司承担。这样一来,由于A公司并未具体参与材料的采购和调拨,而只是实施了对过程的监督,因此实际上与执行原中标合同一样,也不会产生涉税事项。   方法三:A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委托代购和追加因建设材料质量要求提高而增加工程款的补充协议。操作中需做到受托方(A公司)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施工单位,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施工单位,也就是说要符合代购货物的条件;还要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改变合同和A公司不收取代购手续费的原因。总之,只要符合代购货物的条件,也不会发生涉税风险。   对A公司来说方法一更便于操作和控制,方法二则操作相对容易,方法三操作要求最高,一般不宜采用。但从避免涉税风险的效果来说所取得的效果并无差别。无论是哪种方法都不涉及到更多的理论和困难,与A公司现采用的方法相比也不会增加更多的操作成本,然后结果却完全不同,关键是后者注意了业务流程的细节。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解剖,使我们再次体会到,无论是实际设计业务流程还是税务筹划方案,一定要注重每一个具体的操作细节,因为细节往往决定着业务流程或纳税筹划的成败。   方案设计者: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专家点评   咋一看,本案例似乎不是一个直接带来税款节省的纳税筹划方案,而是一个提醒纳税人关注经营行为中存在的涉税风险并指出化解方法的案例。那本案例还算不算纳税筹划方案?   在长期的纳税筹划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人对纳税筹划概念的理解比较狭隘,认为纳税筹划仅仅就是直接节省税款。其实,这种观点并不全面,纳税筹划的范围要比这广泛的多。通过实践和理论总结,我们认为纳税筹划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避或减轻企业自身税负;   二是防范、减轻甚至化解企业纳税风险;   三是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是结合企业经营发展战略为企业制定纳税战略;   五是调研企业所处行业的纳税状况和税收政策,对不合理的或有缺陷的税收政策制作调研分析报告,向有关权利机关提供制定税收政策的合理化建议,为企业争取合理、合法的税收政策。   发现并化解企业存在的纳税风险是纳税筹划的内容之一,本案例属于一个纳税筹划方案。该案例给出的三个解决方法正是纳税筹划思想的充分体现,尤其是方法一简单、实用,运用一个小小的改变就能带来截然不同的纳税结果。   本案例以一个鲜活的事例向我们揭示了企业如果不重视业务流程或纳税筹划的细节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可谓细节决定成败!   既然业务流程的细节如此重要,为什么还有很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关注这些细节呢?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发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企业高层不重视财税工作,企业财税人员参与经营决策的力度不大,或者说是企业在安排重大经营行为时往往没有咨询财税人员或专业顾问的财税专业意见。目前,我们国内企业财税人员大多处在经营链条的末梢,当企业经营行为已经发生、纳税风险已经产生后,他们在处理业务单据时才会发现有这个经营事项,但此时要调整已为时晚矣!   要避免涉税风险,需从细节入手!这是本案例给我们的警醒,希望企业高层领导能从此开始,在作出经营决策时关注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重视并听取财税人员的专业意见,从细节入手,在开始时就将涉税风险消弥于无形。   点评人:北京致通振业税收筹划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记有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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