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工厂遭遇火灾损失应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 | | 来源重庆国税网 2006年12月04日
答:灾后损失涉税处理,首先涉及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火灾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工厂应按照被焚烧的原材料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在下个月增值税申报时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另外,灾后损失涉税处理,还涉及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存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均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具体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汇报,请税务人员现场核查损失的真实性。因为非正常损失税前扣除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尽管最迟期限可以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但火灾损失需要现场取证,如果不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而按部就班地等到年度终了后,就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二是要注意保留损失证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证明,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都是有效的外部证据。如果工厂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本厂的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等也可以作为有效的内部证据。三是合理认定损失数额。四是要当年申报扣除,不能延后。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明文规定“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 | | | | | | |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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