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企业可否采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 | | 来源重庆国税网 2006年12月12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工作量法计提的折价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 | | | | | | |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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