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企业所取得的“三代”手续费应如何纳税? | | | 来源重庆国税网 2006年12月14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得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适用税率5%向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取得的“三代”手续费属于“其他业务收入”,且目前国家并没有关于“三代”手续费免税的明文规定。因此,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明确: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 | | | | | |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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