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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如何确定?

 
 
来源重庆国税网 2006年12月20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0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中第四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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