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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实习报酬可否在税前扣除?

 
 
来源重庆国税网 2006年12月25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还明确了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范围,即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不能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付的报酬。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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