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新办企业申请减免税应办哪些手续? | | | 来源重庆国税网 2007年01月04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 | | | | | | |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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