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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工资还能再上浮20%计提吗?

 
 
来源重庆国税网 2007年01月09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的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计税工资按比例上浮20%的规定。所以,自2006年7月1日起,税前可以扣除的计税工资就是1600元,不可按1920元进行税前扣除。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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