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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近期取得的旧版货物运输发票还能不能抵扣进项税?

 
 
来源重庆国税网 2007年01月09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抵扣。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同时还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因此,企业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都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或2007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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