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不予扣除的规定 | | | 下列项目不予扣除:
1、 资本性支出;
2、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 各种赞助支出;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 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 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1、 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支付会员资格费、席位占用和年会费的问题。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支的会员资格费,不得作为本机构和企业的费用扣除,应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收到期货交易所退还原缴纳会员资格费,作收回长期投资处理,如有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增加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在交易席们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作为其他应收款,在征收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银行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前款规定扣除。未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银行以租代建(购)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应作为建(购)固定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提取折旧。
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分期推销,抵减投资收益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摊销期间,应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对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推销时计入投资收益的金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损益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金额。
企业在持有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对于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进行的摊销,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的摊销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当期应交所得税与当期股权投资差额推销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之差作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的所得税影响,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的推销金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 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法法则(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按财务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依据税收法规规定将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的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计提当期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当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要求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应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并确认为递延税款的借方。企业应按当期因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当期应交所得税与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差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当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3、 除上交给工商业联合会的会费外,对企业或个人上交给其他行业协会或团体的会员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
对企业以各种名目上交给主管部门或总公司(集团)的资产占用费,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货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货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4、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5、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外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去折扣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6、 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7、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8、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拔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9、 对按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的税前扣除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更不得超标准审批;凡未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不予税前扣除。
10、 电信企业和实行汇总纳税的各成员企业应根据其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款。根据行业或企业的财务制度拨付或上交的“收支差额”,不得在税前扣除;收取或取得的“收支差额”,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1、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管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3) 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4)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 各种赞助支出;
(8)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9) 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12、 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A、 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B、 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 | | | | | | |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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