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租赁费用税前扣除 | | |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2) 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实行租赁、承包及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偿使用的资产,其租赁费可在税前列支。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城市商业银行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当期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标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根据该项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率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并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和租赁为融资租赁:
(1) 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 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年。
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 | | | | | | |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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