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税前扣除审批的规定 | | | 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以下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
(一) 国务院决定的事项;
(二) 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呆帐损失;
(三) 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
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一律由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批:
(一) 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呆帐损失,由金融企业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审批;
(二) 其他情形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 | | | | | | |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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