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清算所得 | | | 1、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3、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4、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扣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5、 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清算所得。
6、 除第二条规定者外,被撤消的金融机构在清算开始后、清算资产被处置前持续经营的经济业务所发生的应纳税款应按规定予以缴纳。
7、 被撤消金融机构的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缴纳。
8、 被撤消金融机构的清算所得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消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凡被撤消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撤消条例》生效之日起进行的财产清理和处置的涉税政策均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 | | | | | | |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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