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关联企业 | | |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其订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顺序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活动的价格;
(2)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 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4)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资金的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的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 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二) 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三) 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 | | | | | | |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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