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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1、 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5、 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 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
1、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 房屋、建筑物;
2) 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 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 土地;
2)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 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 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 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9)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3、 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1. 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2.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3.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短于以下折旧年限:
1、 房屋、建筑物20年;
2、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在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技术进步状况的基础上,可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
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凭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
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纳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购置为期货交易服务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折旧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少于5年。
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折旧在税前扣除。
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不能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也不能计提折旧,清理核实后,没有入帐的要及时入帐,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商业银行进行危房改造,购置运钞车所支付的费用,一律按购建固定资产处理,不得挤入当期成本费用。
银行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属于融资租赁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以租代建(购)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应作为建(购)固定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提取折旧。
石油集团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石化集团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中国外运集团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本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县联社(农村信用社联社)经有关部门审批后购建办公用房,其中属于为实际联网结算、通存通兑、资金调配等直接为基层社服务的部分所需的费用,首先应用联社的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向其所属的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
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的费用,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但县联社可将办公用房每年应提取的折旧额,按出资额分摊给出资方,其中,基层信用社按规定分摊的折旧额准予在税前扣除。
县联社在本文下发前已经购建但尚未进行税收、财务处理的办公用房,也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规范。
县联社应本着节约和实用的原则购建办公用房,不允许不切实际地追求高标准和不考虑联社及所属基层社的实际经营状况。县联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建办公用房,也不得借购建办公用房修建其他经营设施。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1)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2)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3)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4)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1) 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金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2)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电信企业的数字程控交换设备,可以按照双倍余额递增减法计提折旧。
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购置支出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2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单位里程(每工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1、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 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3、 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一) 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二)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 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 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一)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二) 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 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 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三)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一) 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二) 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符合《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条件的企业或设备,原则上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或技术范围。
中移动因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的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中国联通公司因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中国联通公司清理与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中中外”)发生的补偿金,自2003年起分5年平均分摊,在所得税前扣除。
中国联通公司因清理“中中外”所涉及的需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从2003年开始,分5年平均分摊,在所得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1、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4、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无形资产应采取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或受益年限期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摊销费用;
(1) 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2)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直线法摊销。
递延资产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的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根据清产核资财务处理规定,对各项资产损失和挂帐净损失(冲抵资产盘盈后的余额)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直接列入当期损益,二是冲减所有者权益,三是列作递延资产,具体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 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可列入当期损益;
2、 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无力列损益的,可核销权益,即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3、 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既无力列损益,又无权益可冲的,可暂列作为递延资产留待以后年度逐步处理。
城市商业银行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改良支出),应列入递延资产,在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销,租赁有效期超过五年或没有规定租赁有效期的,可在五年内分期摊销。
金融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通知》(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金融保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改良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子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流动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内参货费用和税金。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换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 | | | | | | |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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