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广告费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注:国税发[2004]82号文规定已取消批准。) 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注:国税发[2004]82号文规定已取消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计算。国家邮政局在汇总纳税时,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2%,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2%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2%的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国家邮政局本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1%;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计算允许列支的数额,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分配使用,具体办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各省级邮政局制定。 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8%)和业务宣传费(5‰),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中国移动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现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a>)的规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的规定,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补扣。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根据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支付业务招待费。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2


参考及关联文件:
国税发[2004]82号
<国税发[2001]69号/a>)的规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
国税发[2000]906号
国税发〔2000〕84号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你是第 位来访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 工信备案号:蜀ICP备09016682 
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公安部备案号:51010702000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