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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 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 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工资薪金支出: 3、 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 雇员调动工资的旅费和安家费; 6、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 独生子女补贴 8、 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下属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计税工资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企业选择两种工资扣除办法: 1、“工效挂钩”(含提成工资等)办法,2、“计税工资”办法。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经核批的工资基数及增长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计税工资范围,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在费用中开支,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临时、聘用工工资。 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以企业月末实际职工人数计算计税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包括:正式职工、聘用工、计划内、计划外临时工、合同工。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据反映,一些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也纳入企业计税工资人员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 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 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审核确定所监管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监管企业要及时将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上述企业,根据有关工效挂钩方案,要按“两个低于”原则认真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企业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效益工资中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经过财税与劳动等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事务所,其提取的工资额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经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可按实际提取数扣除。 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有权部门批准改为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后,其应付工资“期初余额”在当年发放的,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范围内。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7号)规定:国家对金融、保险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限额内,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该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地区的金融、保险企业。因此,地方政府批准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的工资政策(含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如果超过计税工资限额,其超出部分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取消该项审批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但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 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 2.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重点是: (1) 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2) 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3) 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4) 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是指国资委监管企业应附报国资委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其他按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方案;改制前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改制后实行“两低于”工资扣除标准的,应在发生变化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报送企业改制的有关文件及上年经批准的工资方案,以及本单位“两低于”工资计算方案;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工效挂钩方案的下属企业应报送有关工资分配文件和本单位“两低于”工资计算方案;公司制民营企业实行“两低于”的工资扣除办法的,应当报送“两低于”计算方案。 实行上述各类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均应遵循“两低于”原则。 对于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结余改变用途的,不得作为工资税前扣除。 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如集团分配给某个独立纳税人的工资额度超过“两个低于”标准的部分,不得在该独立纳税人税前扣除,不得进入工资储备,企业集团也不得重新调剂使用。 凡国有、集体及民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的,均可以申请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形式。 1、 工效挂钩企业的方案确认。 无论是原有或新办的工效挂钩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纳税人在取得工效挂钩方案时,需报送税务部门备案。 无论是原有或新办的工效挂钩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直接由劳动部门传递给市局、分局(局),由市局分发至各分局(局)、县局,或由纳税人报税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的工效挂钩,由人事部门制定或批准,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市级的,由市局分发至分局(局)、县局。 2、 新办工效挂钩企业的条件。 凡新办工效挂钩的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事前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登记《工效挂钩备查簿》,并将新办工效挂钩企业名单传递至市局。纳税人在税务部门备案后,可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人事部门申请核定工效挂钩方案,对不经过上述部门审核而由出资人制定的工效挂钩方案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对从原企业分解出来的企业再实行工效挂钩的,不作为新办工效挂钩企业,可直接由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定工效挂钩方案。 对新办工效挂钩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户; (2) 上年度盈利; (3) 人均工资水平高于960元; 3、 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清算审核 凡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形式的纳税人,必须于次年3月15日前将工效挂钩清算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在纳税申报表申报扣除。清算原则:凡工效挂钩企业在年终工资清算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是未完成效益基数的必须按规定下浮工资。 二是对完成效益基数的在效益工资上浮的基础上,要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控制税前扣除的工资。为了计算简便,可只计算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这个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考核待市局进一步明确)。 三是与利润挂钩形式的工资下降幅度最低为20%。 工效挂钩企业的清算由属地管理分局、县局负责。审核内容包括: (1) 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2) 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3) 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4) 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权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清算审核清算报送资料: (1) 效益工资清算表; (2) 中介机构审核报告; (3) 反映效益工资清算的原始数据; (4) 税务部门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4、 “两个低于”工资形式的清算 本年度已经实行“两个低于”工资形式的继续保留执行。原则上新户不再实行“两个低于”的工资形式。 本年度“两个低于”工资的清算为简化计算过程,仍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为主要指标,“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为辅助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可以用国民生产增加值或营业收入替换。 实行“两个低于”工资形式的,凡下浮后工资水平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直接改按计税工资形式,不再实行“两个低于”工资形式。 5、 工效挂钩和“两个低于”工资清算时,纳税人需提供中介机构对清算情况的审核报告。 软件开发企业实行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前款所指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 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 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 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 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 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关于实行百元工资含量方式计提工资的问题 凡实行百元工资含量方式计提工资的企业,其百元工资含量的确定,必须报主管地税部门、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今后,百元工资含量方式将逐步纳入“工效挂钩”范围。 老基金结余,是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7年度(含)以前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结余,这部分基金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 所称"新基金结余",是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8年度(含)以后每年将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当年实际发放数的部分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结余。 从1998年度起,工效挂钩企业在"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大于提取数时,应首先用老基金结余补差;不足部分再用新基金结余补差;新老基金结余均不足以补差的,其差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老基金结余在以后年度发放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新基金结余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工效挂钩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按企业当年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发放数提取,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工资总额台帐,内容包括:老基金结余数,每年工资总额的提取数、实际发放数、税前扣除数,新基金结余数等项目。税务机关对企业工资的税前扣除额应认真审核把关。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2


参考及关联文件:
财税字〔1994〕27号
国税发〔1994〕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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