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准予扣除项目一般规定 | | |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1)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 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 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可视同税金。
(4) 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应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 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 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 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 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间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帐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用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三条所称“适当凭据”是指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工资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也是适当凭据。在实际税务处理过程中,只要税法有要求,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证。 | | | | | | | | 被阅览数: 次 上传时间: 2007.0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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