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登陆口  用户名:  密码:    账号申请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旧站入口  
财税观察 税收知识 咨询答疑 案例分析 征纳之间 会员之窗 税务师信箱 研究与探索 各国税收纵横
税务宝典 业务之窗 纳税百强 投资理财 房产快讯 法规解读 纳税维权 税务与会计 客户服务在线

验证码:
会 员:
输入验证码:



首页 >> 热点话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成都硅谷科技 发布时间:2010-3-10 阅读:13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320日起施行。
  办法称,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法同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以及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法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这两项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法要求,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法指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文章来源:新华网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在线购买 | 在线帮助

版权所有:成都硅谷科技 2007-2008 技术支持:兆龙设计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 蜀ICP备060015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