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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成都硅谷科技 发布时间:2010-1-22 阅读:116

 

09年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9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我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2月9日,国务院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上述第一个规划中提出:坚持扩大内需,注重财税政策激励与消费环境改善相结合;建立完整的汽车消费政策法规框架体系、科学合理的汽车税费制度、现代化的汽车服务体系和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立电动汽车基础设施配套体系,为汽车市场稳定发展提供保障;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引导增加小排量汽车消费;制定支持汽车企业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
  上述第二个规划中提出:通过体制创新,努力消除影响企业重组的财税利益分配、资产划拨、债务核定和处置等体制性障碍,落实好鼓励钢铁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改善钢铁产品进出口环境,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落实提高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措施,适时适当提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继续对生铁、铁合金、钢坯、钢锭和附加价值比较低的线材、螺纹钢征收10%~25%的出口关税;落实好已经出台的取消67个税号钢铁产品出口关税的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研究国产钢材和进口钢材公平税负政策,制定具体措施,对于国内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钢材逐步恢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完善信贷、外汇、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政策措施。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采取减税、退税或者抵免税等多种方式减轻企业和居民税负,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增强微观经济活力。落实好支持居民购买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的信贷、税收和其他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按照不同年限实行有区别的税收减免政策。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制度。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研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运用国际通行的财税政策支持出口。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经营用地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鼓励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上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财政问题的报告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结合改革和优化税制,实行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扩大企业投资,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增加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公平税费负担,推动节能减排。继续执行2008年已经实施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取消和降低部分产品出口关税、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并改为单边征收、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个人所得税、降低住房交易税收等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增加财政补助规模,重点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运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财税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促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调整和完善消费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制度。
  同日,国务院印发《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中提出:继续实施国务院2000年6月24日发出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政策,抓紧研究进一步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并适当延长液晶等新型显示器件优惠政策,落实数字电视产业政策,研究出台光伏发电和半导体照明推广应用的鼓励政策和扶持信息安全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月10日,国务院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中提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抓紧解决影响当前物流业发展的土地、税收、收费、融资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3月14日,国务院印发《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第一个规划中提出: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从14%提高到15%,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上述第二个规划中提出:发挥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适当提高部分高技术、高附加价值装备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点技术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铸件、锻件、模具和数控机床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到期以后,研究制定新的税收扶持政策。
  3月25日,国务院印发《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中提出:完善出口税收政策,在继续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同时,进一步调整有色金属产品出口退税率结构,适当提高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支持力度,鼓励、引导企业积极推进节能技术改造;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推进企业重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支持企业“走出去”,完善信贷、外汇、保险、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政策措施。
  3月27日,国务院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其中分别提出了有关税收措施。上述第一个规划中提出:进一步提高部分不属于“两高一资”的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落实有关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在流动资金、债务核定、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优惠。上述第二个规划中提出:统筹兼顾石化产业与下游加工贸易发展,科学制定石化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加工贸易政策,实行国产石化产品与加工贸易进口石化产品公平税负;落实和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
  4月21日,国务院印发《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中提出: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租赁企业购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建造的出口船舶的弃船;制定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
  5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制度;研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8月17日,国务院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规划中提出:落实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确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的具体范围,加大税收扶持力度,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9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措施:
  1.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
  2.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
  3.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以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税、免税申请。中小企业由于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依法申请在3个月以内延期缴纳。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4.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按照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6.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
  7.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
  12月5日~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有关税收工作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部署,包括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加强税收征管。深化资源价格和财税体制改革。
  12月24日~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期间召开的全国税收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肯定了2009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0年税收工作的要求。
  二、农业、资源、能源、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
  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可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使用的厂房和土地,可以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当年3月1日起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不包括焦煤)资源税税额标准提高为每吨3元。
  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7年起执行,其中规定:
  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清洁基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2.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国家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和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3.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协议中提出,双方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磋商对两岸航空公司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和物品相互免征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类似税费,具体免税费项目和商品范围由双方商定,并对两岸航空公司参与两岸航空运输从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5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完善农产品加工财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扶持政策,提高玉米深加工企业开工率;尽快研究并完善现行农产品增值税及酒精消费税征收有关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产品流通。
  7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8年至2009年,继续免征交通运输部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7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文件中提出,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1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2010年期间,购置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1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纳税人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和蔗渣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规定范围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上述“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小径材和薪材;农作物秸秆,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粮食作物、油料作物、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蔗渣,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自200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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