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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税务宝典产品组 发布时间:2009/9/29 阅读:314

 

1月~8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幅近六成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中国税务报讯  据国家税务总局收入快报统计,今年1月~8月,全国共征收非居民企业税收387.45亿元,比2008年同期增长46.3%。其中,企业所得税289.17亿元,比2008年同期增长59.6%。通过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235.1亿元,比2008年同期增长115.2%。

  今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以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为己任,在建立机制、完善制度、税法宣传、强化管理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力度,确保非居民税收保持大幅增长的态势。

  江苏、北京、山东、浙江等地国税局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为分类管理的一个类别,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紧紧抓住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税源植根于居民企业这一特点,加大对居民企业的税法宣传力度,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规定落到实处。安徽、青岛、青海、大连、深圳、厦门等地国税局和深圳、青岛等地地税局,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扣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尤其抓好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行为的监管。四川、江西、重庆等地国税局在全面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的基础上,以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突出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抓好对非居民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内提供管理、设计、认证、咨询服务进行调查并依据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正确判定其纳税义务,做好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山西、湖南、湖北、天津、河南、河北等地国税局重点对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派发股息、分配利润、支付利息以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等税源,加大专项检查和调查力度,查处偷逃骗税行为。山东、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厦门等地地税局加大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管理力度,防范税收流失。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通常为外国的居民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如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提供劳务的场所等;另一类是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如通过间接投资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转让财产收益等的企业。两类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和税收管理方式不一,第一类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实行企业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方式;对第二类企业采取源泉扣缴方式,所得税税率减按10%执行,一般由支付上述所得的我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据了解,非居民企业税源具有突发性、跨境流动性以及隐蔽性特点,税收政策界定和纳税义务判定难度较大,税源易流失且难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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