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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条留言

t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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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08年累计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全年共发生广告费460万元,其中,已实际支付的广告费210万元,因故赊欠的广告费250万元。请问,赊欠的广告费能税前扣除吗?
发表时间: 2009/6/10 16:28:05  
回复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的广告费确属本年发生,并取得了发票,依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是否支付款项,也无论是否全部支付款项,均应依上述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即,你公司在2008年度可在税前扣除广告费2800×15%=420(万元)。超过规定的部分460-420=4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40条留言

Dgho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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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nk not dead  
发表时间: 2009/6/10 6:31:17  
回复内容: 没有回复!




139条留言

coco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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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 Site good looking 
发表时间: 2009/6/10 6:30:58  
回复内容: 没有回复!




138条留言

Snoo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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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ny was here 
发表时间: 2009/6/10 6:30:43  
回复内容: 没有回复!




137条留言

P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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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y interesting tale 
发表时间: 2009/6/10 6:30:37  
回复内容: 没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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