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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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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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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企业进口的免税自用制药设备,海关提前解除监管。我企业到海关办理补缴进口增值税,取得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笔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发表时间: 2009/9/15 21:38:30
回复内容:
答:国税函[2009]第158号
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规定,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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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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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收取的会员费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发表时间: 2009/9/13 20:30:21
回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对会员费确认收入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一种是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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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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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2008年收取的下属公司的管理费,能否税前列支?
发表时间: 2009/9/9 17:26:44
回复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作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执行。
第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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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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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公司对无形资产没有进行摊销,2008年可以补提去年的摊销额吗?在年报中,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发表时间: 2009/9/3 12:42:45
回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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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腐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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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经审批从2003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2007年亏损,2008年盈利。这笔亏损能否在2008年所得税税前弥补?
发表时间: 2009/8/28 13:08:20
回复内容:
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另外,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所以,旧法和新法,均允许纳税人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须按规定在主表(A类)第24栏、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据实填报相关数据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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